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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达锦绣园违规交房,房屋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物业乱收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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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7 11:22: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3-1-24 09:27

兴达锦绣园一期,位于郑密路东,赵庄街南。
1 违规交房:该房屋延期到201111月才交房,交房时问经理要求看竣工备案表,经理说没有竣工备案表,问经理什么什么时候可以下来,经理说竣工备案表下来的时间不知道,你们想收房就收不收房就等,合同上规定201110月交房的我们11月现在通知你们收房,你们不收房也没有违约金。据了解,国家规定了房屋交付必须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还有《竣工验收备案表》都是交房必备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31日起施行。
2.开发商设计的房屋南苑5号楼1单元2单元均为2梯四户,均向外开,其中两户的房门呈90度设置

这种房子严重影响邻居日常生活,左侧门朝外打开后,相邻的门根本没有任何办法打开屋门,而且把走廊完全占住。一旦发生火灾,其中一户人家没有办法逃生。这明明就是开发商设计问题,多次和开发商沟通,开发商耍赖不管,1单元2单元均是如此状况,一旦发生火灾,多少条人命会葬送在里面.
3开发商乱收费,哄抬物业管理费。当初购房签订购房合同,他们说的物业费是1.36/M,并没有签订前期物业协议,一年后交房时,开发商让我们签订前期物业协议,物业费提高到1.76,售楼部经理说升龙城和附近几个楼盘的物业费是1.8/M,我们也提高价格,但是比他们低。也就是说物业费是开发商他们说的算的。
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物业的具体定价形式,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市)、上街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一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收费标准。购房时对收费没有明确约定的小区,视为实行政府指导价。高层住宅来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一级物业费用收取标准为1.1元/月/平方米,二级物业费用收取标准为0.87元/月/平方米,可以上浮20%。
我们当初签订购房协议时并未有签订前期物业协议,小区应按照市政府指导价格,现在开发商非要按照市场指导价格在收房时候来收取费用,这不算是欺诈消费者?

希望房管局领导不要再敷衍了事。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建委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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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7 17:07: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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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1-15 15:35: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了解,延期交房违约金赔付问题应依据《商品房卖买合同》双方的约定处理,起止日期应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起至符合交房条件之日止。《商品房卖买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商品房卖买合同》第二十一条,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根据此解释: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据以下第十七条款处理。至于赔付期限应为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已具备交房条件交房之日止。
        关于物业乱收费问题,建议您向物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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