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以往107廊道拆迁安置工作中严格按照郑州市127号文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价格进行适当上浮并给予额外奖励政策,所有被拆迁户都是在签订拆迁协议后进行依法拆迁,欢迎网友给出意见和建议。这是新村镇回复郑政文〔2009〕12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2]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记者从郑州市有关部门获悉,郑州市已经确定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该标准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意见》,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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