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六组村民,主要问题为村民待遇问题,本人现住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六组,本人及小孩户口均在该集体经济中一直有户籍登记,切原有有承包地且一直在耕种。除了上学及外出打工时间。一直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小孩生产及妇女孕检、农村医保均在该地。土地被征用及新农村改造之也一直享有村民待遇,一直享有耕地补贴,在本村有选举被选举权且一直参与,现在土地被征用并且要进行拆迁迁造,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l龙湖镇以村里党员代表、群众开大会研究,制定的违法的村规民约为由,不知道按照村民自治哪条有关规定,说“村民待遇问题由村民自行规定,上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预”为由,推卸作为政府应当依法办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明文规定的政府责任,到龙湖就成了聋子耳朵了吗,希望政府站在公平的角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我的手机15*******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