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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委员会盖错公章导致我无法起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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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3:29: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信访局

工作时间

22203小时:41分钟

      郑州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委员会盖错公章导致我无法起诉!
      郑州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3日给我的复核答复包庇中原区政府和中原区民政局,我对复核答复不服,向河南省信访局、郑州市ZZIC和郑州市纪委/监察局等投诉,至今已经2个多月了却没有解决问题!无奈之下我准备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由于郑州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委员会给我的复核答复上盖的不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公章而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公章导致我无法起诉!因为复查复核委员会只是郑州市信访局下属的一个科室,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请郑州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委员重新给我出具一份加盖有“郑州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复核答复!以使我能够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再请郑州市信访局追究复查复核委员失职渎职、欺骗群众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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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20 08:48:58 |只看该作者

朋友您好,我们已转相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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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21 15:14:09 |只看该作者
朋友您好,郑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具体规定请查阅豫政文[2010]2号和郑政办[2007]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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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21 19:27:36 |只看该作者


      您也好, 豫政文[2010]2号和郑政办[2007]15号文我已看过, 但(豫政文[2010]2号)只是规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并没有规定复查复核答复要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省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公章!我也咨询过河南省信访局复查复核窗口,他们也没有说复查复核答复要加盖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公章,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公章与人民政府的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只是让我咨询郑州市信访局!中原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负责人则说他们没有刻复查委员会的公章,所以只能盖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公章!

      倒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郑政办[2007]15号文)规定:
      第十七条   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并加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印章。
——可是我咨询过郑州市信访局和河南省信访局好几位律师,他们都不认为复查复核委员会是行政主体!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已终结程序,信访人仍不息诉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信访人所在地政府做好稳定工作。
——可是我咨询过河南省信访局复查复核窗口和郑州市信访局1号窗口,有人说提起行政诉讼,有人说申请行政复议,还有人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谁说的对?
     (郑政办[2007]15号文)的规定是不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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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22 15:00:02 |只看该作者
朋友您好,如果您不同意做出的复核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谢谢。

点评

hsl  可是郑州市行政复议中心和郑州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窗口都不受理!  发表于 2012-3-1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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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22 17:02:55 |只看该作者
郑州信访 发表于 2011-12-22 15: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朋友您好,如果您不同意做出的复核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谢谢。 ...

可是郑州市信访局和河南省信访局好几位律师都不认为复查复核委员会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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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22 23:47:05 |只看该作者
信访渠道和司法渠道是两条并行的救济渠道,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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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2-26 23:16:23 |只看该作者
人民法院是不会对复核意见的起诉进行受理的。复核就是行政部门的最终意见,你只有对原来复核的事由进行起诉。同时也希望你冷静一点,不能说因为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认定别人都是违法,都是错误的。你如果有理,当然不怕,可以上诉。但是如果理由不充分,或者只是自己对法律法规认识的偏差,造成了对事实不一样的看法,也要及时调整心态。我看你天天这样就同一事情在网上发帖、信访、投诉,耽误了自己的工作不说,也会疏远自己和社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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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2-26 23:29:35 |只看该作者
从法律上下来说,《信访条例》只是一部国务院令,甚至连法律都不是,信访只是一种政府内部的救济渠道而已。我看了一下你发的帖子,你的诉求与某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有关,但是居委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连法人都不是,居委会与委员之间的关系肯定不适用劳动法。只要居委会对委员的任免符合程序和条件,不受其他组织的干预,你对居委会的意见只有到居民大会上进行反映。如果是告街道办,街道办没有与你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从属性。如果因为你不上班或者是不遵守相应的劳动纪律,你的报酬就会相应减少,这就符合从属性的特征。但事实上,一般来说居委会或街道办对居委会委员的要求较低,并非强制性的。所以,你也要看开了,不要片面的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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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3 14:18:04 |只看该作者
晓听枫雨寒 发表于 2011-12-26 23: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从法律上下来说,《信访条例》只是一部国务院令,甚至连法律都不是,信访只是一种政府内部的救济渠道而已。 ...

《信访条例》是国家法规不是法律,所以对信访答复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我的诉求是与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有关,但也与民政部门有关。居委会是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当然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门是居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对成员的选举和罢免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受了街道办事处的干预和民政部门的包庇,因为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大多数成员都不是华山路社区的居民而是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的人,不符合选民资格和任职资格却能当选和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而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归民政部门管,当选证书是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区居委会的选举人为操纵和造假及居委会成员不符合选民资格和任职资格民政部门有失职渎职的责任!但社区工作者的劳动关系是和给其发工资、办社保的街道办事处形成的。我对居委会的意见无法到居民大会上进行反映,因为华山路社区很少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更不要说居民大会了,而且根本不让我参加居民会议!我是告街道办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等。我不上班是社区主任不让我回社区上班!我没有不遵守相应的劳动纪律,问问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有劳动纪律吗?承认和社区工作者和我是劳动关系吗?我至今没有一分钱的报酬!居委会或街道办对居委会委员有什么要求?你让我怎么看开、不要片面的看待呢?如果是你自己你还会这么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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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3 18:20:38 |只看该作者
群众自治组织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其他行政机构和人民政府只有指导的权利。也就是说,办事处和民政局只能对其进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都可以参加选举,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不能你说别人没有参选资格别人就没有参选资格了,只要在这个居住地居住,都可以参选。居委会把委员名单报的民政局,只要是合法的,民政局就必须得颁发当选证书啊。
再说了,居委会委员是为广大居民服务的,这种服务是基于公心和公益的,你在当选的时候就应该知道啊。就算你不是委员也不耽误你为广大居民服务啊,你在这里反复纠缠于一点补贴不就是说应该给你发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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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3 18:32:00 |只看该作者
心不通 发表于 2012-1-3 13: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您说的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人家发帖和你有什么关系?

我是一个普通网民,看见你在多处就同一问题发帖,自己由感而发自己的看法而已。一方面你在积极追求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你又不允许别人就这件事情发表看法,你这样的做法合符你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吗?

上至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到居委会,都是错误的,就只有你正确,三条救济渠道都被你走完了,你的诉求还没有达到,你是不是该反思一下自己了?

作为一个看客,只是觉得你这样的人很有代表性,民主和法治所缺少的民众基础。一方面蒙昧之中,渐渐知道了民主和法治的轮廓,但另一方面旧的思维又在束缚着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你可以反对我的看法,但是我可以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你反对我的权利,这才是真正应该保有的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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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7 13:29:07 |只看该作者
晓听枫雨寒 发表于 2012-1-3 18: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群众自治组织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其他行政机构和人民政府只有指导的权利。也就是说,办事处 ...

既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都可以参加选举,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请你问问有多少居民参加选举了?不是我说别人没有参选资格别人就没有参选资格了,你问问华山路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有几个是本居住地居住的居民?你看华山路社区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及中原区民政局是怎么答复这一问题的?不是居委会把委员名单报的民政局,是居委会把成员名单报的街道办事处社事办,街道办事处社事办报的区民政局。问题是华山路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有几个都合法的,可是民政局还是颁发了当选证书啊,但华山路社区居委会直到2009年12月才颁发了6月1日的当选证书!谁扣留了?居委会委员是为广大居民服务的,我在当选的时候就知道。我不是在这里反复纠缠于一点补贴,你看完hsl所有的帖子了吗?你知道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及中原区民政局等有多少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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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7 13:29:23 |只看该作者
晓听枫雨寒 发表于 2012-1-3 18: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一个普通网民,看见你在多处就同一问题发帖,自己由感而发自己的看法而已。一方面你在积极追求自己的 ...

你知道我为什么在多处就同一问题发帖吗?我怎么不允许别人就这件事情发表看法了?我对你禁言了吗?
上至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到居委会,是都有错误的,是你认为就只有我正确,哪三条救济渠道都被我走完了?我的诉求还没有达到,不是我该反思一下自己,而是该反思的都应该反思一下自己!
你觉得我这样的人很有代表性是你有眼光,因为我20年前就有法制意识了。但中国的民主和法治缺少民众基础,群众蒙昧,政府愚民,是旧的思维一直在束缚着民主和法治的进程。我不是反对你的看法,我只是觉得你的看法具有片面性,因为你不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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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3-7 18:17:31 |只看该作者

郑州信访 发表于 2011-12-22 15:00 [url=static/image/common/back.gif]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
朋友您好,如果您不同意做出的复核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谢谢。 ...


         可是郑州市中级法院不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郑州市中级法院还让信访人找政府!请问政府和法院谁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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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3-7 18:20:34 |只看该作者

晓听枫雨寒 发表于 2011-12-22 23:47 [url=static/image/common/back.gif]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
信访渠道和司法渠道是两条并行的救济渠道,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 ...


         你说的对,郑州市中级法院就是不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郑州市中级法院还让信访人找政府!请问你是做什么工作的?挺懂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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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3-7 18:33:47 |只看该作者

晓听枫雨寒 发表于 2011-12-26 23:16 [url=static/image/common/back.gif]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
人民法院是不会对复核意见的起诉进行受理的。复核就是行政部门的最终意见,你只有对原来复核的事由进行起诉 ...


         我对原来复核的事由进行起诉法院也不受理!理由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补选和罢免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既不是民事,也超出了《行政诉讼法》的范围,法院管不了,还得找政府!或者找人大。中原区法院的院长说政府是执法机关,找政府!
      不是我认定别人都是违法,都是错误的。我有理,当然不怕,既上诉了、也申诉了。我的理由很充分,我天天这样就同一事情在网上发帖、信访、投诉,不会疏远自己和社会的距离,而是为了拉近社会和自己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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