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郑州市中心医院】诊室盗贼猖狂,医院麻木不仁,患者情何以堪?诊室盗贼猖狂,医院麻木不仁,患者情何以堪?
也许,大部分人都有在医院看病的经历,尤其是在医院输液和住院的经历,今天我要说的是以个人在郑州市中心医院(桐柏路和协作路口 原 郑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的遭遇,来现身说法,让大家评论一下:
郑州市中心医院在安保措施 和管理职能上面 到底有多大的漏洞?
2011年5月28日夜,我因为疑似急性肠胃炎,于晚9点,打车前往桐柏路和协作路口交汇处的 郑州市中心医院 就诊 ,先进行门诊常规检查2个小时后,被告知在医院内输液治疗,输液的地方就在门诊楼2楼,一边是座位输液区,一边是床位输液区。当时,我就在床位输液区输液。
晚上大约快12点左右扎针,护士通知需要输液5瓶,在次日凌晨5点左右,当时也比较迷糊,有点昏沉想瞌睡,这时不断有就诊病人和 医院的工作人员出入。
但,就在这昏沉的片刻中,我原本枕在床位枕头下方的挎包,不见了!
挎包价值380元,在丹尼斯买的,
里面钱包(买的时候600多,用还不到1个月,)
还有1500元现金,
一块浪琴男士手表银行卡、存有公司资料的U盘、身份证,还有一些重要的私人物品,
究其损失的话,直接损失超过5000元!
盗贼猖狂至极!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患者和工作人员的眼皮子下面,实施盗窃!
于是,我夺门追去,这时,发现走廊空空,没有保卫人员巡视,又想看看2楼廊有没有监控设施,如果报案,也可以有影像证据,协助破案,可是,我看穿了2楼输液室这个人流密集出入区的走廊,医院方面居然没有在走廊安装监控!
回来追询一楼保安员,被告知,出现这起盗窃类似的 案件,已经不止一次了,那么,既然有这种盗窃的事实,和再次发生盗窃的潜在危险(对患者的潜在危险),医院方面为什么不设置监控?
医院为何对患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此麻木不仁?
试想一下,如果您作为患者,在这样的医院治病,治疗急性病症,在你最需要钱,最需要治疗资金的时候,被管理疏漏,麻木不仁的院方安保人员的疏忽,被窃贼把你辛辛苦苦积攒来,甚至是债台高筑借来、筹措来的医疗费,和身份证、银行卡、还有随身物品 悉数盗窃,您会是什么心情?您会对这样的医院安保措施有什么样的评价?
患者情何以堪?
肉体上的病痛还未消除,精神上的摧残接踵而来,病人和病人的家属,情何以堪?
医院有没有对病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引起重视?由于以上的麻木疏忽,病人在医院丢失的财物,医院有没有连带责任?
另: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构成要件,医院的管理疏忽责任显而易见,正是医院的管理疏忽,和对盗窃犯罪的麻木不仁,客观上纵容了犯罪分子的猖獗,和客观上损害了前来就诊病人的利益,加大了在医院内部被盗窃风险,在以上这起盗窃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编后:
如果,我们去医院的目的不只是看病治伤救命,还要时时提防因为医院安保工作 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次生灾害,对于病人,是双重打击。
如果,医院的管理方对于患者接连被盗事件,而没有采取更强有力的防盗措施来杜绝此类损害病人的行为,就是渎职。
请ZZIC和众位公民给一个公正的判断:
医院究竟应该赔偿被盗病人,还是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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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6月1日下午,医院保卫部是请我过去协商问题,但是给出的结论让人心寒
1.即便是三级甲等医院,没有能力安装摄像头,我们可以不安装,这是上级明文规定
2.丢包是病人的责任,我们没有赔偿责任
3.既然这个事情上了网,我们就通过回复来解决吧
典型的推诿法,很寒心,出了问题,不是想着解决问题,减轻受害者的心理伤害和损失,而是变本加厉的用推卸来造成病人更大的心理伤害
实在不应该!
ZZIC,网友们!
用你们公正的心,来判断这件事情应该朝着 接触解决的 事态发展,还是朝着 医院推卸责任、麻木不仁的方向发展?
我不会放弃对这件事情的反映,为了所有被盗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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