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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范方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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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法院如此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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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12-23 21:29:24 |只看该作者
作为当事人朋友,我深知此事的原由,知道这笔钱(本金)拿到手是多么不易,但考虑到在法律面前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相应的法律权益,法院也应该公平,公正去处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时说好,借款约定的时间是3个月,结果一拖3年之多,时至今日,却主动找到当事人说只还本金却无利息,公理,公正何在?希望法院对这些社会的"老赖"加大处罚力度,允许当事人说一些意见,而不能指责其胡搅蛮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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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12-24 08:54:09 |只看该作者
我和法院无冤无仇,对法官们执行回来我的欠款,我是十分感谢的,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心理觉得憋屈得很,在当今法制社会有一些老赖钻法律的空子,法官们你们能不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你想一想每个事情都有表面现象,还有一个本质现象,我们需要不需要去伪存真,在这个案子里面我最不满意的就是实际借款人是蔡家山《我是通过银行给他打的款一起去的。当时如果你们采纳我的证据的话银行监控会有的现在有没有就不敢说了,但是我打给谁了银行还会有证据的》另外还有人证,其他出资人也都是同样的方法》宋素敏只是他的一员大将。另外他的房子一直在出租我们为什么不能执行他的房租呢?法官们说实在你们也很也是很辛苦,但你们能不能放下架子听一听我们对你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呢?我想说你们是领导也是服务员,否则人民的公仆这个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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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12-24 15:20:55 |只看该作者
作为老百姓我都知道是咋回事,但是你没有录音、录像等证据。口头说的证明不了问题啊。现在开车都要行驶记录仪了,借钱、还钱、执行判决一定要保留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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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12-24 15:22:07 |只看该作者
范方谦 发表于 2011-12-24 08: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和法院无冤无仇,对法官们执行回来我的欠款,我是十分感谢的,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心理觉得憋屈得很,在当今 ...

作为老百姓我都知道是咋回事,但是你没有录音、录像等证据。口头说的证明不了问题啊。现在开车都要行驶记录仪了,借钱、还钱、执行判决一定要保留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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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21#
发表于 2011-12-24 17:47: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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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12-24 20:57:02 |只看该作者
我有相当的证据呀?但是银行不给我,我给你说法院的工作人员去银行的话银行会提供的,现在就是这样,我们是弱势群体,难办得很。我有两个设想:1:给银行缴纳费用,有偿使用银行的监控证据。2,当事人在法院和法官交流时录像下来,由法院的上一级监管,现在法官们办案的随意性很普遍,情绪化和先入化往往影响办案的质量。我给你讲一个故事,有位先生在自动取款机取钱后卡没拿走了后边的人取了他2000元,报案不够立案条件,去银行查看录像银行不给看,你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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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23#
发表于 2011-12-24 21:46: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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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1-12-26 14:21:35 |只看该作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快捷方式 到 扫描 001.l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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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1-12-26 14:30:43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当时做的强制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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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1-12-26 14:33:20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当时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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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27#
发表于 2011-12-26 15:30: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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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1-12-27 00:57:15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   我们是公证书强制执行的公证书,相当于判决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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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1-12-27 08:47:37 |只看该作者
首先不好意思,因为电脑技术不行,顺序贴反了,请大家先看下边后看上边,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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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1-12-27 09:07:42 |只看该作者
今天河南台法制频道《2011年,12,26早8:30》播出的叶县法院办案中说假话,办假事,明明查封了500万却不执行,反而欺骗当事人说:“法院轮候查封了”整整两年没给当事人一分钱,现在被曝光了,看过后我想说管城法院:你们查封时难道她的账上一分钱也没有吗?能不能给他冻结呢?她一直收的房租能不能执行呢?为什么就不能想想办法呢?我们的钱她拿着做生意3年了我们一点办法没有,这种事情不太和谐吧?放到谁的身上都不会好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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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31#
发表于 2011-12-27 09:41: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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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1-12-27 18:50:38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  我们是强制执行公正书,借款合同,法院立案直接执行  没有起诉书、判决书,请你明察

点评

古歌  反映这类问题,当事人应该在首帖里讲明,这样也方便我们参与、理解和判断。  发表于 2011-12-28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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