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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法院如此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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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7:14: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管城区

处理时间

2012-3-13 10:15

08年我们因借款不还,将老赖蔡家山、宋素敏告上法庭,在执行的时候出了问题,钱打到了蔡家山的账上《在银行打的》,压得房子确是宋淑敏的《房本名字是宋素敏的》门面房。蔡家山向我们借钱时说得好好的,房子是我盖的、分别用蔡晶晶《父女20岁》,蔡四海《父子25岁》、宋素敏《总经理26岁》等的名字落得户,房子都是我盖的《有据可查》。抵押时他们都配合,还钱时玩失踪,老赖蔡家山照样该经营经营,房子该出租出租,我们的钱照样不还,利息两年了不给,堵门,押人都犯法不能干,依靠人民法院吧、法院的庭长手一甩:“找不到宋素敏你叫我怎么办”就这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奇怪的是3年之后法院主动找到我了,来替蔡家山和解协商来了,条件是放弃利息只还本金,当天我在医院住院《脑梗赛》,急需用钱只好同意签字画押,我画的押是、“被逼无奈同意。”你们想想3年了我敢不同意吗?可我想问一句:“厅长、局长你们找到宋淑敏了吗?”如果找到了应该怎么办?如果没找到那我们给你们提供的钱是打到蔡家山账上的证据3年前为什么不采用????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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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19 16:41:53 |只看该作者
请管城区法院就此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出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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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范方谦  在2011-12-19 17:49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不知道什么时间能够回复??让你费心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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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板凳
发表于 2011-12-17 20:09: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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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18 17:27:04 |只看该作者
借钱不还,法院找不到人不给执行  ,好不容易找到人了,法院要我们光要本金,3年的利息一分不给,要知道这3年是借款人恶意潜逃呀!不是我们要借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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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5#
发表于 2011-12-18 21:14: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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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20 15:25:01 |只看该作者
法院:该案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10年4月27日通过邮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如期到庭。申请执行人范方谦始终未向法院提供出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人员在银行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依法查封(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素敏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119号1层19号已抵押给范方谦、宋大勇的房产。201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宋素敏委托代理人到庭协商解决范方谦于宋素敏借款一案的执行事宜,执行人员电话联系范方谦,电话中范方谦说有病住院了,可以和解,但必须到医院当面解决。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宋素敏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到范方谦所住医院,当面范方谦明确表示只要宋素敏将欠款本金一次性给付完毕(当天当面将欠款本金25万元全部给付范方谦),同意放弃利息,并同意法院结案。
现在范方谦不顾案件事实,在网上说法院不作为。时至今日,执行人员未收到范方谦提交的任何他在网上所反映情况的相关依据,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没有查到。申请人范方谦每次到法院不是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而是要求法院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去执行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蔡家山,在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情况下,把他的个人想法及无理要求发到网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要求,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况。

点评

古歌  法院答复缺少必要的证据,未免遗憾。请管理员要求法院提供起诉书、判决书、以及必要的证据影印件,让大家一看就明白。  发表于 2011-12-2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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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21 01:38:42 |只看该作者
法院是不是应该重事实重证据,蔡家山向我们借钱时说得好好的,房子是我盖的、分别用蔡晶晶《父女20岁》,蔡四海《父子25岁》、宋素敏《总经理26岁》等的名字落得户我向法院多次反映我的钱是通过交通银行打到蔡家山的账户上的,实际借款人是蔡家山。《其他的出借人都是这样做的》银行离管城法院不到5分钟的路程一查便有了证据但是法官拒绝取证。同时蔡家山另外也有借其他人的钱不还,别人也有案件在管城法院同时执行,执行的是同一地方的房子,为啥事实和真相很容易大白于天下,你们却视而不见呢?把这些证据往蔡家山面前一摆他能滑过去吗?法官大人你们平时口口声声说一肩担两边 公平,公正,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蔡家山钻法律的空子你们也知道,为什么就不能一碗水端平呢?放弃利息只还本金,你们觉得公平吗?要是你们的家人,你们还会这样做吗?当天我在医院住院《脑梗赛》,急需用钱只好同意签字画押,我画的押是、“被逼无奈同意。”你们想想3年了我敢不同意吗?写到这里我实在是心酸,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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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8#
发表于 2011-12-21 10:16: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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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2-21 13:36:21 |只看该作者
古歌你说的好,法院门口的宣传口号他们只要做到一半老百姓就满意了,向我这个案子,我向法院申请执行了3年,有给蔡家山打款的银行证据,为什么法官不采纳呢?为什么一拖这么久呢?蔡家山只不过玩了一个障眼法而已,法官的火眼金睛却看不透????宋素敏是太康的一个农村女孩25岁左右却有东大街的7套房产。我无语了?

点评

古歌  法院重的是证据,不相信凭空推断。你怀疑没有用,法庭不会采纳的。  发表于 2011-12-2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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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10#
发表于 2011-12-21 14:51: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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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11#
发表于 2011-12-21 16:16: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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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12-21 17:26:15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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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12-23 00:21:20 |只看该作者
从楼主的话语中,能看出欠款人蔡家山,宋素敏,在当初约定借款后3个月归还本金加利息(经公证处公正),结果一拖3年,却通过法院找到债权人,告知,只还本金,却无利息,实为有失公平,公正,让人不禁联想到欠款人蔡家山,宋素敏本事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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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12-23 16:56:53 |只看该作者
法院:该案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10年4月27日通过邮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请问送给谁了?若果是宋素敏?她拒不到法院你们采取了什么措施?》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如期到庭。申请执行人范方谦始终未向法院提供出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我多次向你们说我的钱是通过银行打给蔡家山的》执行人员在银行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依法查封(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素敏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119号1层19号已抵押给范方谦、宋大勇的房产《此举有什么用?本来就在我们名下》。201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宋素敏委托代理人到庭协商解决范方谦于宋素敏借款一案的执行事宜《她提出无理要求你们就马上同意,就马上联系我的吗?你们应该有原则的呀,这么长时间她玩失踪,拿我们的钱干什么去了,用我们的钱翻了几番呀?》,执行人员电话联系范方谦,电话中范方谦说有病住院了,可以和解,但必须到医院当面解决。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宋素敏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到范方谦所住医院,当面范方谦明确表示只要宋素敏将欠款本金一次性给付完毕(当天当面将欠款本金25万元全部给付范方谦),同意放弃利息,并同意法院结案。《我当时就提出了异议,他们说就这吧,要过来本金就不错了,我签的是被逼无奈同意》
现在范方谦不顾案件事实,在网上说法院不作为。时至今日,执行人员未收到范方谦提交的任何他在网上所反映情况的相关依据,《要我说多少次呢,?》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没有查到。申请人范方谦每次到法院不是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而是要求法院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去执行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蔡家山《明明是蔡家山借钱》,在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情况下,把他的个人想法及无理要求发到网上。《我的要求难道不合理吗?》《老赖之所以有恃无恐给你们的执行力度是密切相关的。》《有线索,你们不用,很简单的案子你们一拖3年》《我又一次无语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要求,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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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12-23 16:59:26 |只看该作者
加《0》里的内容是我分析法院的答复后提出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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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12-23 17:12: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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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12-23 21:15:47 |只看该作者
这种老百姓反应的问题 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 没有冤是不会叫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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