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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范方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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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法院如此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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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33#
发表于 2011-12-28 06:28: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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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1-12-28 06:37: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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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1-12-28 10:34: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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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36#
发表于 2011-12-28 11:27: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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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1-12-28 21:03:3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古歌的关心!蔡家山向我们借钱时说得好好的,房子是我盖的、分别用蔡晶晶《父女20岁》,蔡四海《父子25岁》、宋素敏《总经理26岁》等的名字落得户我向法院多次反映我的钱是通过交通银行打到蔡家山的账户上的,实际借款人是蔡家山。《其他的出借人都是这样做的》蔡家山和宋淑敏是什么关系?要法院调查呀?我们没有权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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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1-12-29 20:49:33 |只看该作者
1、宋大勇和我是一样的
2、实际就是蔡家山借钱,房子也是蔡家山的
3、他俩的关系我说不好,不知道什么关系,老蔡7套房子都是用宋淑敏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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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1-12-29 20:50:39 |只看该作者
都抵押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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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40#
发表于 2011-12-29 20:54: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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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1-12-29 21:56:09 |只看该作者
我是宋大勇的代理人,因为当事人不懂网络,特委托我发表以下观点
宋素敏是蔡家山长期的合作人员,蔡家山名下的7套房(东大街119号)均属蔡家山资产,蔡家山在2010年10月左右于管城法院有记录承认过房产是他本人的,我也是在被逼无奈多次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只好选择先要回本金,在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应得到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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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1-12-29 22:00:57 |只看该作者
我是宋大勇的代理人,因当事人不懂网络.特委托我发表以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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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1-12-29 22:02:19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 宋素敏 蔡家山 关系应该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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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44#
发表于 2011-12-30 09:37: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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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2-1-3 10:29: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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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2-1-3 10:33:01 |只看该作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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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2-1-3 10:47:32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出具本执行证书。范方谦可持本执行证书和本公证处出具的《2008》郑绿证经字第4016号《《 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25万元整、违约金5万元整、赔付利息《自2009年4月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标准见《《见借款合同》》第五条即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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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48#
发表于 2012-1-3 14:19: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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