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5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办法〉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了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并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司乘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乘坐。” 市公交公司没有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违反《办法》第三十八条;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我处通过书面、当面、口头等形式,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督促、责令公交公司改正。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属于郑州市属国有企业,其“人、财、物”都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附国资委编制方案部分内容),其人事任免权属郑州市国资委,市交通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并没有处分权限,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我们将继续督促市公交公司尽快履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政策法规处:王铁现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