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博瑞花园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面车位使用费标准问题
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
经调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第一项中就停车收费标准约定:“1、露天车位:40/元/辆/月;3、临时停车:物业区域内临时停车每次4元/辆,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关于地下车位使用费标准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经调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第一项中就停车收费标准约定:“2、车库车位:已售出车位按40/元/辆/月收取物业服务费,租赁车位按160元/辆/月收取物业服务费。”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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