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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的公职人员冯百祥、郑惠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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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1:06:3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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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5 14:26

  

原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土地所的公职人员冯百祥、郑惠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同中原区中原西路办事处的公职人员李秋珀造假骗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李秋珀从出生到现在都是城镇户口,她的户口一天都没有在李江沟村落户过,李江沟的父老乡亲都知道这是不争得事实。冯百祥、郑惠斌两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目无国法、视法律法规不顾为他人谋私利,帮助李秋珀造假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李秋珀还占公共用地建房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奶奶王金香是我们家唯一的李江沟村二组村民(1997年去世)

证据一、1952年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房产证上名字有爷爷李长保、奶奶王金香等

二、1982年郑州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王金香的宅基地使用证,郑郊宅字0122531

三、郑州市金海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王金香使用证号码012169(航西办事处土地所提供)

四、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李江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李秋珀不是我李江沟村二组村民”

五、原李江沟村二组组长李天义出具的证明“经我手没有给李秋珀化过院。

证据六、七原郑州市中原区大刚刘乡土地所公职人冯百祥、郑惠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1999年将王金香名下得一户宅院变成两户宅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用欺骗造假等手段分别给了李秋珀(我妹)、父亲李荣均(我父亲离休干部2007年去世,也不具备办证资格)办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将王金香使用证号码012169变成李秋珀的原证。

八、将我们1975年用知青下乡安置费盖的房子划在李秋珀的使用证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者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依法更正,收回或者注销土地证书,焕发新的土地证书”我们要求撤销不合法办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提供详细资料)

   说明一点;李秋珀的丈夫周辉在1998年期间任中原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就是这期间通过冯百祥等造假给李秋珀办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现航西办事处土地所说当时给李秋珀办证是够分户标准分的,纯属一派胡言。退一步即便是分户按照中国农村的习俗也是给儿子分户,哪有给嫁出去的女儿分户的这不符合常理。请航西办事处土地所拿出给李秋珀够分户的有效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待遇,通过划拨给农民长期使用,这是国家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体现。李秋珀是农民吗?好好学习一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举报人  李   岚    13*******94

                                                                                                                                                   李广夏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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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8:18: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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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14:26: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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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349914  在2013-3-8 11:4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还在继续造假,欺上瞒下。颠倒是非,一派胡言,掩盖事实,逃避责任。希望有关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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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7 23:11:48 |只看该作者
李广夏、李秋波属于私人纠纷。李荣均育有4个子女,李光春(老大)、李岚(老二)、李广夏(老三)、李秋波(老四)。其家有一老宅,6分大,宅基证户主是其母王金香。据李广夏三人反映,1987年王金香去世,1989年土地部门将户主姓名王金香的原宅基证进行重新划分,划分后李秋波持证2分4厘9,剩余的3分5厘1户主姓名更改为其父李荣均。1999年换发土地证两证内容均未更改。2007年李荣均去世,李光春、李岚、李广夏认为当年对老宅基证的重新划分不公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土地部门对其家老宅宅基证的重新划分。后经法院判决3人败诉,兄妹4人关系决裂,(兄妹4人都不在李江沟村生活,均不享受村民待遇)。工作组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直至目前仍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
      处理意见:指挥部无权对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分割,可出面对双方进行调解,争取使其内部达成一致;如能达成一致,指挥部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分别签订协议。               
   以上内容是航海西路办事处回复的,可以说是颠倒是非、一派胡言。说什么是私人纠纷,这纠纷难道不是你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的吗?你们这样说是在推脱责任,是在自保 。你们将王金香的去世时间提前10年,是在掩盖你们违法行为。请你们拿出王金香1987年去世的证据?事实:1、王金香1997年去世后,在1998年李秋珀的丈夫周辉时任中原区公安分局局长时,通过冯百祥、郑惠斌用造假偷梁换柱等手段,由中原乡土地所给李秋珀开具证明“证明李秋珀是李江沟村村民.将王金香的宅基地证号012169,变成李秋珀的原证号为....等”。给李荣均开的证明是“我乡李江沟村民李荣军(应该是均。名字都写错)于1988年经乡、村、组三级审批分给宅基地一处,面积为235.2平方米”办的使用证。2、既然是审批分的一处宅院,怎么会在1989年王金香活着的时候,将她的宅基地证进行了重新划分呢?3、为什么给不具备拥有农村宅基地资格的城镇居民划分宅基地呢?请拿去有效地法律依据和一切证据。让事实说话,以理服人。4、说什么法院判我们败诉,这话就长了,到底是怎么判的有判决书为证。5、你们既然说了“兄妹4人都不在李江沟村生活,均不享受村民待 遇”请问我们1975年知青下乡时,用下乡安置费盖的房屋怎么会划在李秋珀的宅基地内?请做出解答。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待遇,通过无偿划拨给农民长期使用,这是国家给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体现。请问李秋珀是农民吗?她具备什么资格享受村民待遇?凭什么给李秋珀办理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拆迁工作组从未给我们调解,而是我们多次要求工作组出来调解并解决问题,至今没有,说李秋珀不配合等等.....请官老爷们以事实求实的态度,光明磊落点,不要一错再错了,假的永远真不了。李广夏13*******22 李岚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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