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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田花园,经济房物业费1.7元,劫贫济富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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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6 09:51: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3-5-15 19:54

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费收到1.7元,在郑州市的商品房小区都没有见过,更何况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就算是一级资质,高层住宅基准价也就是1.1元,上浮20%,再加上电子监控运行费、维护费0.05元,也就是1.1+(1.1*20%)+0.05=1.37元,那敢问这1.7元是怎么来的,物价局就没有人会算账吗,是不是小学都没有毕业呀,大家很期待物价局能给一个很令人信服的说法,不要在像其它反映这个问题的帖子一样,说一些不疼不痒的屁话,没有任何实质的东西,这样只会让群众产生很多不好的联想,比如这个1.7元价钱就是暗箱操作的结果,有一些不可告人的交易成分。
    群众的联想是很丰富的,没有令人信服的回答,大家只能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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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6 14:09: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的帖子已看到,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sylbox  在2013-3-11 08:1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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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6 21:19: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请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不要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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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1 08:19:56 |只看该作者
好多天了,群众不发飙,当我们是病猫呀,到底什么时候能有准确的答复,公务员就这样花老百姓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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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1 15:21: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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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2 11:06:18 |只看该作者
又过了一天了,你们还没有人睡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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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3 11:10:15 |只看该作者
又过了一天了,物价局的人都不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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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3 14:54: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凯田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调查了解,凯田花园小区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内容。凯田花园小区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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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4 10:11:38 |只看该作者
这是典型的霸王合同,物价局都支持的话,只能说明物价局的无耻和法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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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3-14 17:11:41 |只看该作者
还是这些没用的屁话!!!
你们的意思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与你们物价局无关,谁让你们签合同的。可是你们知不知道,如果不签合同,就拿不到钥匙。老百姓买套房子容易吗,你以为都像你们一样是公务员,钱多的是,买房子容易的很呀。
这就像是黑社会收保护费一样,你不交钱就要挨打,为了不挨打先交了钱,然后报警,警察就说你愿意交钱,活该你倒霉,然会就不管了。这就是你们公务员的作风吗,典型的不作为吗!!!不知道要是物业管理公司不像你们交钱上菜,你们还会不会这样啥都不管不问。
在退一步想想,凯田花园的房子没有卖完,还有好多人也没有交全款,签合同,他们如果反映这个问题会有结果吗。估计还是不会,得到的也是上面的屁话吧,因为没有签合同就不算业主吧,那你们不是推的更加干净了。
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只管送礼上菜送钱,你们就只管定价收钱,反正就是搂着肩膀骗老百姓的钱!!!!
老百姓养条狗,还知道主人收欺负的时候帮帮忙了,养你们这些公务员,只知道联合外人欺负主人,真是连狗都不如呀!!!!
心寒!!
无语!!!
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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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15 15:45:50 |只看该作者
照物价局的逻辑,我拿把刀逼着你签订个放火协议,你物价局就必须放火了??
一方在另一方处于弱势下被迫签订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属于可撤销的、无效的合同,懂吗?一群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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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3-20 17:04:23 |只看该作者
不敢说话了,法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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