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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鸿鑫科贸未办理登记,逃脱税务管理5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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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3:06: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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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87小时:30分钟

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200711月成立,工商号410*******1763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8881098,经营地址多次变更,现位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于。经营范围是建材、装饰材料、办公机具、日用品、计算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一直在国税未办理税务登记,未交税,请国税按法律要求将该公司管起来。其法人代表李秀美是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而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大量股份。而且这家公司成立时间实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应在国税交,经营范围也是国税的增值税。与另两家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样将经营地址搬到了新郑。而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的另一股东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执照号410*******15465也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其法人代表郑小东,也是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这几家公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类似处是采用类似或接近的手法逃脱国税税收的管理。而且这四家公司最终都将经营地址选在了新郑应该也是有原因的吧。请国税严厉查处,使违规的公司受到其该有的处置,让他们进入管理,合法交税。对其他的违规公司起到震慑作用。之前经国税工作人员反馈情况,河南鸿鑫科贸的法人出国不在国内,需等法人回来才能了解情况。但是,提供的有鸿鑫科贸地税登记识别号和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和登记号。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的规定可以到工商部门核实信息。按省国地税联合下发的国地税加强合作的文件的规定,可以核实地税信息。这些证据和理由足以说明,河南鸿鑫科贸有限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税务局应该按照本条的要求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法人是否在国内与问题的核实,以及处理没有必然联系,也不影响对其管理。务必履行职责,将其依法纳入管理,让其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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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8 11:45:17 |只看该作者
  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2007年11月成立,工商号410*******1763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8881098,经营地址多次变更,现位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于。经营范围是建材、装饰材料、办公机具、日用品、计算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工商登记信息可以通过以下地址核实:wps ... zch=410*******17632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以下地址录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核实: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作为公司税务登记证号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加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所以,历经了无数次变更,这家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发生变化。证明了这家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的情况。
  而且在2010年河南省国税局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系统就开始使用了,各级国税局都可以直接使用该系统,通过该系统国税可以核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得核发、变更等情况,从中可知公司的变迁情况。也有效了证明了这家公司的成立、开业时间,说明了它一直在经营,却未办理税务登记,未按法规要求申报纳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材、装饰材料、办公机具、日用品、计算机的销售,这些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而该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未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规定:(一)、2001年12月31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这家公司成立于2007年,所以,要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这家公司并不是对税法一无所知,他们也知道要纳税,它办理的有地税登记,在迁到新郑龙湖镇之前其属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三科管理,地税登记证号为410*******81098,状态正常。
  以上情况和证据足以证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应办理国税登记,核定国税税种,并按期申报,但一直未按法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举报情况自2013年一月份反映至今已经将近两个月了,在充足的证据面前至今仍未纳入管理。就是稽查案件也该查结了!!!请依法处理。不要再拖延了!!!每拖延一个月就少一个月的税款,理应抓紧时间让其办证、纳税!!!
  其具体经营地址可以到工商局核实,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是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就说明了公司的具体经营地址。而且公司每年要工商年检,每年向工商局报送的有全套的财务报告,从中可以核实这家公司从2007年至今的经营所得情况,这些税务机关也可以从工商局核实得到。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从2003年9月1日起对两部门实行信息交换和共享。对两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各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结束了税务与工商两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历史。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税务机关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和非正常户信息。对于地税信息自2005年4月份开始郑州国、地税就开始研发使用《郑州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第一期开发内容就主要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体税款核定信息交换与共享。该系统不仅能够实现国地税双方征管信息的相互查询,而且能够根据数据提取规则在对双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的基础上,将重要差异作为预警信息分类展示,如对双方税务登记中一方登记另一方未登记信息预警、对双方登记状态不一致信息预警。因此相信在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和地税登记信息的情况下一定是可以让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申报纳税的公司纳入管理,依法交税的。
  所以,相关情况是完全可以核实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证据完全说明了问题,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完全应依《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将其纳入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怎能反映问题快两个月了仍未将其纳入管理!!!
  其法人代表李秀美是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而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30%股份。这家公司的情况也可以从其关联公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获得。其持有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30%股份,而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三百多亩的土地,这些土地取得时间很早,这几年价值翻了好多倍,在转让这些股份时必然会存在大量所得,也请税务机关关注该项股权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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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10 23:31:57 |只看该作者
  鸿鑫科贸不办税务登记的问题已经反映了两个多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至今仍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未依法纳税。而在问题反映后更为离奇的是,你们说法人出国不在国内的情况下,这家公司于2013年的4月3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其经营范围由:经营范围是建材、装饰材料、办公机具、日用品、计算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变成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法人不在国内,在事实和法规面前税务登记两个月没办。工商营业执照却可以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依据支撑和事实依据予以支持,毫无疑问这家公司已经违反了税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作为国税仍需将其纳入管理,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并对其之前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在法律面前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也没有什么空子可以钻!这些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使其消失!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了和这家公司相关联的周口市富之源工贸有限公司身上。这家公司从2005年成立至今都未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不纳税。该问题在1月底向周口市税务局反映了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法律依据,然而这家公司至今也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且在周口市税局开始查处这家公司一个月后的2月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变更,将经营范围由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租赁。改成了设备租赁。法人代表由邵庆林改成了张征兵。手法基本一致。同样在法律面前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也没有什么空子可以钻!这些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使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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