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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韦伯即新景致注销国税,却仍经经营,逃脱税务管理8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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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3:08: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地税局

等待时间

20394小时:30分钟

河南韦伯冻干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10*******0887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52254564,税务登记证号为:410*******54564,生产经营地址位于郑州市双湖经济开发区梅山路西侧 。成立之初就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4年以解散为由,办理了国税登记注销。而该公司并未解散,只是为了逃脱国税局对他的税收管理,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之后更多次变更工商登记,名字改为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 ,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一直未变。税务登记证号也没变410*******54564。截止目前该税号的纳税人在地税显示为正常经营。这些情况一核对便知。该企业现从事房地产开发,拥有大量土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国家税收遭受巨大损失,请税务局核实,让该企业依法交税。

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关联方关系。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和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的股东。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的原股东。现如今郑州市鸿猷置业的股东是郑小东、李秀美,河南鸿鑫科贸的法人代表是李秀美、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郑小东。这几家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的注册地都是位于新郑龙湖镇梅山路西侧,近期河南鸿鑫科贸也于20131月份将注册经营地址迁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都采取了类似或接近的手法,逃脱国税的税收监管,达到其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请国税局的领导加强管理,将这些商户依照法律要求管起来。

提供了这家公司的工商注册号和地税税务登记号。其不办登记、虚假注销仍然经营的问题一目了然。即使他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变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的规定:自20021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所以,这家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企业所得税按法律要求在国税交,而且其从成立一直到虚假注销国税登记一直也是在国税交的。而这家公司虽然名字发生了变化,几经变更但是是一个存续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这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毫无疑问必然在国税交。必然要办理国税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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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10 23:34:05 |只看该作者
  该公司原名:河南韦伯冻干实业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已反映。在2013年2月6日说将于2013年4月4日之前反馈处理结果。可是现在都已经4月10日了,没有任何人进行任何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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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8 11:46:01 |只看该作者
  河南韦伯冻干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10*******0887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52254564,税务登记证号为:410*******54564,生产经营地址位于郑州市双湖经济开发区梅山路西侧 。成立之初就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4年以解散为由,办理了国税登记注销。而该公司并未解散,只是为了逃脱国税局对他的税收管理,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之后更多次变更工商登记,名字改为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 ,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一直未变。税务登记证号也没变410*******54564。截止目前该税号的纳税人在地税显示为正常经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税法规定需要申请注销的法定事项,其一直经营,没有解散,纳税义务并未终止,所以不能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其在办理注销时向国税提供了虚假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规定:(一)、2001年12月31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这家公司2003年成立,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毫无疑问。而且其2004年之前企业所得税也确实是在国税缴纳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的规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所以,这家公司不是新增企业,不管其经营范围如何变化,其企业所得税仍由之前的管理单位,即国税管辖。
  而该公司在2007年还向发改委报送资料,以河南韦伯冻干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被郑州市发改委工业处上报河南省发改委定为2007年河南省重大招商项目:农业及食品工业类(二)中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且项目中明确说明年产2000吨冻干食品。这就说明了这家公司不经营是假的。
  工商登记信息可以通过以下地址核实:wps ... zch=410*******08873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以下地址录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核实: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作为公司税务登记证号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加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所以,历经了无数次变更,这家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发生变化。证明了这家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情况。
  而且在2010年河南省国税局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系统就开始使用了,各级国税局都可以直接使用该系统,通过该系统国税可以核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得核发、变更等情况,从中可知公司的变迁情况。不管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名字、股东、法人等如何变化,仍有效了证明了这家公司的成立、开业时间,说明了它一直在经营,却以不经营为由办理了注销,逃脱税收管理,从而偷逃税款。
  其具体经营地址可以到工商局核实,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是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就说明了公司的具体经营地址。而且公司每年要工商年检,每年向工商局报送的有全套的财务报告,从中可以核实这家公司从2004年至今的经营所得情况,这些税务机关也可以从工商局核实得到。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从2003年9月1日起对两部门实行信息交换和共享。对两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各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结束了税务与工商两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历史。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税务机关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和非正常户信息。对于地税信息自2005年4月份开始郑州国、地税就开始研发使用《郑州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第一期开发内容就主要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体税款核定信息交换与共享。该系统不仅能够实现国地税双方征管信息的相互查询,而且能够根据数据提取规则在对双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的基础上,将重要差异作为预警信息分类展示,如对双方税务登记中一方登记另一方未登记信息预警、对双方登记状态不一致信息预警。因此相信在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和地税登记信息的情况下一定是可以让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申报纳税的公司纳入管理,依法交税的。
  所以,相关情况是完全可以核实的!!!
  而且这家公司名下拥有三百多亩土地,这些土地取得于2007年,且取得成本极低,这些年这些土地的价值翻了好多倍,所以必然会产生大量所得。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证据完全说明了问题,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完全应依《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将其纳入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怎能反映问题快两个月了仍未将其纳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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