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在国税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若有其他疑问,您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形拨打国税服务热线:12366-1与我们取得联系。涉及地税方面税种,建议您拨打地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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