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规定:“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已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以上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如果网友的购房合同是在2010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请携带相关收费票据来发改委物价检查所进行登记,我们会责令开发商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您。物价检查所电话:6215950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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