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65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狗扰民有人管没?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0 08:5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中原区

处理时间

2011-12-23 09:22

中原区三官庙办事处共和新街社区下辖的三个家属院,很多无证养狗的,在家属院随地拉尿,影响环境,狗叫声扰民,还致有老人受伤,多次向社区反映没人管,也向心通桥平台反映过,也没见有任何行动,希望政府能及时治理这些违法养狗的,还群众一个安全宁静的生活环境。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点击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1-12-20 17:09:18 |只看该作者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 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养犬不得养犬。
违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
    养犬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养犬证的,在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通知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理。谢谢!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4 20:31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