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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请你帮忙解决升龙物业问题,业主都看着您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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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1:38: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房管局

工作时间

19977小时:35分钟

我是位于陇海路工人路交叉口北100米,工人路东,中原新城学府一号小区业主。升龙物业将位于我小区1号楼、2号楼南边紧邻小区高层楼下,城市道路红线之外的属于小区业主所有的土地圈起来,出租给停车场管理中心,用于停车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如何处置门前空地只能由业主决定,其他单位是无权占有和使用的。升龙物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请房管局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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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4-1 14:24: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已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并将尽快给您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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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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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2 10:29:46 |只看该作者
升龙在哪都是这么干的,曼哈顿广场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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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3 13:07:40 |只看该作者
望依法履职,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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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4-7 16:43:12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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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4-9 20:25:01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升龙物业在中原新城的学府一号、观澜等小区普遍出现同样问题,您难道还看不到么,违法的事实我们业主告诉您了,违法的依据我们给您查出来了,处罚的依据也帮您找到了,您也该动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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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10 12:48:41 |只看该作者
还没答案呢?政府部门真的要解散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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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4-11 12:52:23 |只看该作者
学府、观澜、王府等升龙物业开发了小区业主看着房管局了公务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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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9#
发表于 2013-4-12 10:55:0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中原新城由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关于业主反映1、2号楼南边停车问题:物业公司经向地产公司了解,该处已将规划调整为停车位,主要用于小区业主停车。收费标准按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并在交警二大队停车管理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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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4-13 21:27:35 |只看该作者
整篇回复,物业公司代替了房管局调查及回答问题,请问房管局:房地产公司调整规划经过业主和规划部门同意了么,手续在哪里,你们看到了么;怎么体现出来主要用于小区业主停车呢;前期的协议哪条约定了呢;谁和交警二大队停管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手续内容是否有物业公司收益的条款呢,具体你们看到了么!!!学府、观澜、王府等升龙物业开发了小区均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房管局你们调查的手段就是通过物业向地产公司了解么,国家授予你们的执法权利在哪里,百姓都看着不正常的现象就你们看着正常,请你们到这些小区现场看看,停车场没有车停,道路上拥堵不堪,事实就这这里,你们看看,请到现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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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4-13 21:40:00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中原新城观澜小区3、4号楼地面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调查,中原新城观澜小区在售房时已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了露天规划车位按60元/个.月的标准收取停车照明保洁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我们已通知物业公司退回业主多收的费用。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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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4-13 21:41: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中原新城观澜小区3、4号楼地面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调查,中原新城观澜小区在售房时已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了露天规划车位按60元/个.月的标准收取停车照明保洁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我们已通知物业公司退回业主多收的费用。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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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4-13 21:51:47 |只看该作者
看看物价调查了结果,房管局你们真是青天大老爷!!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中原新城观澜小区3、4号楼地面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调查,中原新城观澜小区在售房时已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了露天规划车位按60元/个.月的标准收取停车照明保洁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我们已通知物业公司退回业主多收的费用。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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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4-14 07:39:18 |只看该作者
两个部门回复前后不一,房管局糊弄百姓,物业公司从中获益却不处罚,房管局你们干什么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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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4-18 15:49:23 |只看该作者
不要指望房管局给解决问题了!请天兵天将来收了这条恶龙吧,哪吒快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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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4-20 03:16:19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这是糊弄市领导和百姓,把领导和百姓当傻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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