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一、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供热、供气三项费用,新郑市政府一直没有开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天然气工程建设费,于2005年5月23日经新郑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居民2500元/户。文件到期后经市政府办公会研究同意,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至今。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有线电视收费办法”的通知【1995】第120号文之规定,有线电视初装费为260元/户。二、购房协议中约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燃气的费用买受人自理。三、新郑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及薛店镇广播电视管理站委托,收取天然气安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
调查处理结果: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文件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鉴于新郑市没有开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房屋销售协议明确约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燃气的费用买受人自理等情况,经请示郑州市物价局,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受天然气公司委托向业主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另,开发商代理收取的房屋测绘费,属于给业主统一代办房屋所有权证时房管局收取的相关费用,我们同时责令物业公司不得利用交房强制收取费用。如有疑问,请举报人到市物价检查所咨询。电话:0371-6267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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