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管城法院答复如下: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范方谦,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新圃南街1号楼93号。
被执行人宋素敏,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119号1层19号。
二、执行依据
根据已生效的(2008)郑绿证经字第4016号公证书。
三、 案件由来
范方谦与宋素敏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郑绿证经字第401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宋素敏未按公证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范方谦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四、执行经过及结果
该案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10年4月27日通过邮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如期到庭。申请执行人范方谦始终未向法院提供出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人员在银行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依法查封(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素敏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119号1层19号已抵押给范方谦、宋大勇的房产。201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宋素敏委托代理人到庭协商解决范方谦于宋素敏借款一案的执行事宜,执行人员电话联系范方谦,电话中范方谦说有病住院了,可以和解,但必须到医院当面解决。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宋素敏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到范方谦所住医院,当面范方谦明确表示只要宋素敏将欠款本金一次性给付完毕(当天当面将欠款本金25万元全部给付范方谦),同意放弃利息,并同意法院结案。
现在范方谦不顾案件事实,在网上说法院不作为。时至今日,执行人员未收到范方谦提交的任何他在网上所反映情况的相关依据,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没有查到。申请人范方谦每次到法院不是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而是要求法院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去执行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蔡家山,在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情况下,把他的个人想法及无理要求发到网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要求,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况。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12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