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
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郑州市房屋登记业务手册》
单位房屋转让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
(6)完税凭证;
(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整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暂不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转让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集体企业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②受让方为单位的,第(3)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可不提交第(6)项要件;
⑤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同时参照《郑州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九项第二条同一栋住宅楼内个别住户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比照本栋楼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办证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
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