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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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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6:45: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请问这些规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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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13 14:56:35 |只看该作者
您好,具体的政策问题请致电67171260社区建设服务局。

点评

心不通  社区建设服务局为何一直不答复?  发表于 2012-6-7 09:17
心不通  这不是政策问题而是法律问题!致电还是网络问政吗?  发表于 2012-4-16 11:17
心不通  请社区建设服务局在这里公开答复以进行普法教育!  发表于 2012-4-1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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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5-30 10:41:11 |只看该作者
亲爱的郑州市民政局:请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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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20 21:48:44 |只看该作者
亲爱的郑州市民政局为何一直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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