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看到网友的回帖,我们的心情很复杂。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非常理解网友的心情,网友诉说的情况,我们感同身受;作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我们又只能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解释相关政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根据违约程度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为体现合同的公平性,违约责任双方应当一致。也就是说,判定一个合同是否公平,一般来说是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一致、是否对等。
二、由国家工商总局、住建部监制,省工商局、省住建厅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有部分格式化条款,但违约赔偿标准等多项内容并非格式化内容,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原则之一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最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处理。这一点可以从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看出来。
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四、关于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一点请网友理解。
五、根据以上原则,我们认为:
1、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应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已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这表明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都是按照同一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广厦公司销售人员说:合同条款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制式的不能更改,和事实不符,是不对的。
3、如果网友想要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条款,建议网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现在开发公司出现了逾期交付使用的情况,我们会督促其尽快施工力争早日达到交房标准,也督促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如果网友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带有关资料直接到房管局二楼接待大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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