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对公积金的关注。
一、关于您提出单位不缴存公积金的问题:如果您单位在郑州市公积金缴存,您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其账户缴纳公积金,您可以备齐下列资料向我中心的纪检监察室反映情况,以便我们的工作人员记录并实施催缴。
您所需提供相关资料如下:
1、单位的详细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2、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有合同编号)、工资条、工龄
3、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关于中介问题:由于职工和代理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们无法查证,所以有职工公积金由代理公司缴存的情况出现。目前,我们针对出租车行业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已经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连续三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商业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加收利息,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政策,对于此项政策,我们不排除以后实施在所有缴存单位上。
三、关于您提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问题:近年来,房贷需求增长较快,但由于贷款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等因素影响,公积金贷款资源已日趋紧张。根据宏观调控有关要求,现行信贷政策重点是保障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中小户型,对已经利用商贷或其他资金购买住房的不作为重点对象保障。公积金贷款因其政策性低利率成为大多数购房者的首选,已使用商贷购房的职工多是购房时本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或因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购买大面积住房的需求而自愿选择商业贷款的,否则,其购房时会直接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目前,银行积累的商业房贷规模较大,如无限制都允许其转为公积金贷款,会严重超出公积金的保障能力,造成后续缴存职工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此外,商贷转公积金贷款还受到房产抵押权转换的限制,商贷借款人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不结清商贷,银行不允许其解押,也就无法重新抵押(抵押权人变为公积金方),公积金就不能重新向其发放贷款。因此,对多数银行未开通商业房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但对合作银行,由于公积金贷款是通过其发放回收的,对贷款有风险合作双方在协议有明确,才允许将其发放的商业房贷转为公积金贷款。再者,该业务属2005年公积金贷款资源充足时推行的业务,从当前看,受资金保障趋紧、合作银行少、抵押权转换等条件限制,还不能全面推广这一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