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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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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用(2003)字第 0364 号土地证撤销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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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22-12-21 07:52:10 |只看该作者

    从贵局今年向法院提供的诉讼证据看,贵局并没有向法院提出, 郑国用(2003)字第 0364 号土地证,已经在2003年12月被依法注销的证据和事实。
   若果如贵局答复燕凤小区业主的,该 郑国用(2003)字第 0364 号土地证,已经在2003年12月被依法注销,则贵局应该向法院提出该土地证被依法撤销的事实和证据,但贵局没有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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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22-12-21 08:57:29 |只看该作者

贵局能否展示以下注销原郑国用(2003)字第0364号土地使用证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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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22-12-21 12:28:42 |只看该作者


贵局能否网上展示以下注销原郑国用(2003)字第0364号土地使用证的文件吗?这应该不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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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22-12-21 12:53:47 |只看该作者

   两个要点问题:
           1,既然贵局回复说,原郑国用(2003)字第0364号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那为什么在此后的2009年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的庭审过程中,贵局的牛坤处长不承认该土地证已经被撤销的事实,坚定的支持开发商盛和公司的违法要求呢?
           2,既然贵局回复说,原郑国用(2003)字第0364号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那贵局的牛坤处长,为什么要求法院,支持开发商盛和公司的主张,撤销对小区业主的胜诉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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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22-12-21 13:08:42 |只看该作者

     燕凤小区业主是在2006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盛和公司手中的土地证的。人民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若此前2003年该土地证已经被注销,人民法院还会受理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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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22-12-21 17:33:58 |只看该作者


             感谢贵局斑竹的理解和支持,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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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2-12-22 04:45:10 |只看该作者

     
      从2006年燕凤小区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已经过去了16年时间了,该案件的是非曲直,已经是十分的清楚明了了,那就是开发商盛和公司,采用了官商勾结的手段,郑州市国土局内部出了内鬼,与开发商盛和公司积极配合,不惜采用违法违规的手段,置我国的规划法于不顾,违反法定程序,在盛和公司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颁发了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将燕凤小区业主的小区配套土地,过户于盛和公司名下.
      此官商勾结行为,严重侵害了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燕凤小区业主维权,付出了流血牺牲的惨重代价。
     在是非已经十分清楚的情况下,盛和公司不甘心自己的失败,今年又将郑州市规划局告上法院,企图翻案,继续其侵害小区业主合法利益的目的,其气焰十分嚣张。
    开发商为什么胆量如此之大,若其背后没有政府官员的暗中支持,他会有如此胆量,贼胆包天吗?
   希望该案件能够引起贵局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视,揪出其幕后黑手!-----------------
     
                  内鬼不除,隐患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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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2-12-23 06:39:52 |只看该作者

     在开发商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胆敢违法违规,超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行为:

       在我国,政府官员及有关部门掌管着资源配置权、项目审批权、行政处罚权等诸多权力。
  
    如果政府官员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便很难发生践踏法律、“公私共权”的官商共同体。官商一体的出现,使社会存在可滥用权力的空间,官员可利用其谋取最大利益
企业也会为获取在竞争中不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向权力靠拢。导致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必然受到不法侵害。
     
   
     在某些贪官的心目中,没有比官商勾结这种近乎掠夺和搜刮形式的手段更容易夺取、积累财富的了。
   
       这种“公私共权”的经营形式也许是让贪官和企业双方都感到满意的一种方式。面对法律,官商双方必然要千方百计维护、巩固乃至强化这种制度,此乃官商共同体在眼下    迅速弥漫的“动力”所在。
     
             对于官商勾结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放纵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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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2-12-23 16:55:48 |只看该作者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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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2-12-25 08:09:00 |只看该作者

          一份漏洞百出的土地转让协议,为什么能够得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认可?

     2003年6月28日,燕凤小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与开发商盛和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将“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中的5.86亩土地转让到盛和公司名下,该土地转让协议书漏洞百出:

       1,在土地转让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无法人签字授权,无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盛和公司私下与兴豫公司个人员工唐戈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郑州市国土局难道不应该知道此协议的有效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吗?

       2,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在两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已经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为什么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此事实视而不见,批准两公司依据不存在的土地证,转让位于燕凤小区业主具有使用权的配套土地呢?

   3,在盛和公司不能提交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国土局执法人员明知其不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为什么却敢于违法违规,为盛和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许可证呢?

         难道郑州市国土局的执法人员是文盲吗?
还是有意为之,置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官商勾结,放肆的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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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3-1-4 16:35:23 |只看该作者
   
                                      观 察 与 思 考!

    观察和回看该社会影响力巨大的“中原护绿第一案”案件,全国许多新闻媒体对此案件做了报道。人们可以清楚的从中发现,郑州市国土局执法人员为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大开绿灯,并且积极配合了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导致了燕凤小区绿地被毁坏,业主王美英阻拦开发商毁绿被其保安打伤,抢救无效,导致其流血牺牲的严重后果:
     
    1,在开发商提供给郑州市国土局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中,土地的转让方----河南省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孔农先生,并没有在合同书中签字认可该合同协议,在合同中的签字人是该公司的普通职工唐戈,且其并没有得到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此明显的无效土地转让协议,为什么国土局的执法人员对此视而不见,将违法无效的土地转让协议视为有效,难道国土局的执法人员是文盲吗?
   
    2,两开发商公司用于转让土地的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在两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早已经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为什么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此事实视而不见,批准两公司依据不存在的土地证,转让位于燕凤小区业主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配套土地呢?
   
   3,,国家规划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必须先有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具备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资格。在开发商盛和公司没有且不能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国土局执法人员竟敢公然的违法违规,为开发商盛和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4,在郑州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院判决其违法违规,撤销其违法颁发给盛和公司土地证,郑州市政府公开对其通报批评,要求该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况下,该局竟然无动于衷,与郑州市政府对着干,联手开发商盛和公司,在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对此案件再审过程中,公然要求撤销对原告燕凤小区业主的胜诉判决,遭到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的驳回,维持了对燕凤小区业主的胜诉判决。
      
            思考:
     
   为什么郑州市国土局允许已经被注销,且并不存在的(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用于两公司的土地转让,这不是滑天下之大滑稽吗?
   
      为什么郑州市国土局要无视人民法院判决,无视郑州市政府的公开通报批评,顽固不化的站在开发商盛和公司的立场上,坚定的维护开发商盛和公司的违法利益,与开发商盛和公司结成为利益共同体呢?

      该案件已经充分暴露了国土局执法人员及该局有关领导的吃人嘴软,拿人手软方面的腐败问题-----------!反腐败未有穷期,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得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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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3-1-5 09:15:33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为什么会如此猖狂?
   
   开发商盛和公司发现其用于转让土地的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已经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被郑州市国土局注销,该土地证并不存在的事实后,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事实,竟然单方面修改了土地转让协议,将合同中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单方面修改为郑国用(2003)字第 0364 号土地证,且仅在该合同中加盖了自己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此盛和公司单方面修改的合同,并没有得到对方兴豫公司的认可,且没有加盖自己的合同专用章。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单方面修改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但在2021年,该开发商盛和公司利令智昏,竟然用此无效合同,编造理由,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郑州市自然规划局,要求该局为自己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但被中原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
  2022年,开发商盛和公司不甘心自己的失败,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中原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对自己公司的败诉判决,但被河南省高院依法驳回。

     开发商为什么会如此猖狂?无法无天,若非其背后没有政府官员的暗中支持,为其出谋划策,他会有如此吃天的胆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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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3-1-5 11:56:58 |只看该作者

                  依法实行对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才能斩断官商勾结的利益链
   
    2009年9月,郑州市政府通报批评市国土资源局,并启动行政问责,但被郑州市国土局棚架,搁置,对郑州市政府的通报要求置若罔闻,保护了违法违规的政府官员。
   如果郑州市政府的通报要求能得到及时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的政府官员实行了责任追究,此后在十多年的时间内,政府官员还敢于暗中支持开发商的违法主张,导致开发商反复起诉,反复纠缠,坚持自己的违法主张吗?
   软约束和硬约束效果是大不一样的,政府追责的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对违法违规的政府官员是起不到作用的,只会起到反效果,给其违法违规行为壮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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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3-1-5 19:46:14 |只看该作者

                                   养虎遗患,后患无穷

我们决不能养虎遗患,---------!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务院大督查通知要求,对于发现的政府工作人员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失职渎职,官商勾结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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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3-1-6 06:44:14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政府两部门为什么都被开发商攻官手段攻陷?

   1,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开发商盛和公司不能提交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国土局执法人员明知其不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不惜违法违规,提前为盛和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此土地使用权许可证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2,郑州市规划局在明知开发商盛和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事前没有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却为开发商盛和公司“补发,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违法违规,将小区配套土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批准开发商盛和公司在小区绿地内建设住宅楼房。郑州市规划局违法违规“补发,补办”给开发商盛和公司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被河南省建设厅依法撤销。

          郑州市政府主管土地,规划的两部门为什么都被开发商攻官手段攻陷?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开发商采用的行贿攻官手段,其行贿数额不会是一个小数字的,这就是两部门官员死心塌地的站在开发商违法违规,侵害人民合法利益的立场上,无视郑州市政府公开通报,对郑州市政府通报视若罔闻,在通报后仍然站在开发商立场上,要求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撤销对燕凤小区业主的胜诉判决的重要原因。
  
      此案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说明对违法违规官员的责任追究,必须要落到实处,砸到其疼点,不搞下不为例放嘴炮。否则,会起到反向作用,给违法违规官员撑腰壮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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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3-1-6 10:51:19 |只看该作者
  
                            在奇谈怪论的背后
   
           2009年9月,在郑州市政府的公开通报下达后,在此后的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对此案件的再审过程中,郑州市国土局的牛坤处长出庭应诉,他要求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撤销对业主的胜诉判决,理由是,政府部门对开发商提供的办证资料,只做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其高论被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依法驳回,维持了对燕凤小区业主的胜诉判决结果。从牛坤处长的奇谈怪论中,不难发现其维护开发商违法利益,侵害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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