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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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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用(2003)字第 0364 号土地证撤销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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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3-1-17 09:33:36 |只看该作者

                                回看:

                   《郑州市燕凤小区业主十七年的维权之路》

           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的燕凤小区,至今已经走过了十七年的艰难维权之路。

    从2003年6月28日兴豫公司,盛和公司两开发商签订造假的 、违法无效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并得到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为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始,燕凤小区业主就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他们多次依法向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上访,反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违法侵害的事实和证据,一次次的反映,一次次的被郑州市有关部门无视。
   反之,开发商依仗自己手中政府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证,理直气壮的侵害小区绿地,小区3700多平方米的草皮被其野蛮铲除,81颗树木遭其砍伐,造成小区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九万多元,并且在小区绿地内拉起围墙,将小区绿地违法圈占。期间,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发生了多次冲突,维权业主多次,多人被开发商打伤。人民教师、业主王美英被开发商雇请的保安打伤头部,送医院紧急抢救无效后,英勇牺牲。

                                       依法维权获得胜利
   
     在向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无效后,小区业主迫于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院均支持了业主的主张,并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业主胜诉。有力的打击了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的嚣张气焰。
      
                                   郑州市政府的公开通报要求被搁置

     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引发“民告官”行政案件,致郑州市政府在省、市两级法院判决中败诉。震动了郑州市政府,严重影响了郑州市政府的社会声誉。为此,郑州市政府2009年9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并责令该局追究本案中执法人员责任。据悉,这也是我市首次追究职能部门的败诉责任。
   
         郑州市政府的通报公开向社会公布后,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采取了对其无视的态度,此后反而密切配合,向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郑州市国土局牛坤处长代表郑州市政府出庭,庭审中开发商与牛坤处长密切配合,共同要求最高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撤销对业主的胜诉判决。遭到两级法院驳回,维持了对业主的胜诉判决。

                               反思:谁给了开发商吃天的胆量
      
          利欲熏心,屡败屡战,是谁给了开发商吃天的胆量?2021年开发商盛和公司卷土重来,向中原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郑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燕凤小区的绿地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遭到中原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判决其败诉。
          2022年,开发商盛和公司不甘心失败,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要求撤销中原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支持其违法主张,遭到河南省高级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审法院对其的败诉判决。
      利欲熏心,屡败屡战,是谁给了开发商吃天的胆量?官商勾结,幕后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为其出谋划策,撑腰壮胆是重要原因。否则,开发商自己是绝无此吃天的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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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3-1-17 10:34:44 |只看该作者

                       人民群众为什么切齿痛恨政府中的贪官污吏

      1, 贪官污吏,利用手中的权利,侵害人民利益,他们置人民合法利益和政府声誉于不顾,“端政府碗,砸政府锅,毁政府誉”,他们“公权私用”,离间了政府与人民的鱼水关系。
    2,他们“政策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甚至官商勾结,结成利益共同体。他们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他们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造成的社会种种不公,极大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败坏了社会良好风气,挥霍了大量社会财富。许多侵权案件背后往往都有腐败的影子,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成为目前社会矛盾激化、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
   4,他们削弱了政府的执政能力。腐败行为不但严重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而且直接影响国家机关行政职能的正常行使。少数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利用特权大搞官商勾结,形成利益集团,采取种种办法影响政府行政行为,甚至操纵政府决策,使政府失去公正性,必然导致政府行政能力的削弱。

5 ,他们动摇了执政党的地位。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抛头颅、洒热血,领导贫苦人民翻身得解放,建立新中国,赢得了巨大的威望。
  而今天少数人的腐败行为极大地侵蚀着党的肌体,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在少数地方,党的干部蜕变为官老爷,打着党和政府的旗号鱼肉乡里,党的方针政策得不到切实执行,党的威望被降低,党的组织被涣散,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被疏远,使党执政的合法性受到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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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3-1-18 07:39:55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为什么要死灰复燃
      
     开发商盛和公司多次败诉,被撤销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为什么其后会死灰复燃,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政府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行政许可证?

   
       因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违法违规,开发商盛和公司拥有的燕凤小区院内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人民法院,河南省建设厅分别依法撤销。

    2021年初,开发商盛和公司将郑州市政府自然资源规划局起诉到中原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要求政府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恢复其使用燕凤小区内绿地土地使用权利。
    2022年4月,开发商盛和公司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中原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支持其要求政府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证的要求。

   三次诉讼,开发商盛和公司均败诉,其无理要求被人民法院驳回。

            开发商为什么会有如此吃天胆量,屡败屡战,不断试探法律底线?

   因为他们清楚的看到:

1,郑州市政府的通报批评,不过是放放嘴炮,走走过场。多年以来并没有得到落实,其安插在政府内部的代理人,并没有得到任何责任追究,仍然是安然无恙。其结成的利益同盟仍然存在,继续在为其出谋划策,支持其继续试探法律底线。

2,只要其利益同盟不垮,就继续存在其翻盘的希望。

3,既然郑州市政府的通报批评是放嘴炮,走过场,就是在给自己的翻盘行为开了绿灯,对此何乐而不为呢?

      由此可见,责任追究不到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其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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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3-1-18 10:07:58 |只看该作者

                                         窥一斑而见全豹

      我们从郑州市政府通报批评下达后,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视若罔闻,拒不执行。此后在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对此案件的再审过程中,郑州市政府国土局牛坤处长代表郑州市政府出庭,与开发商一唱一和,紧密配合。并且共同要求最高法院,河南省高院撤销对业主的胜诉判决,就可以明显的发现,其官商勾结,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其无理要求幸而被两级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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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3-1-19 07:02:12 |只看该作者
     
                               身份证与出生证的颁发程序可以颠倒吗?
   
   众所周知,自然人需要先诞生,取得出生证明以后,才能够具有申请身份证的资格,然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身份证。若颠倒此程序,会被人们视为荒唐和笑话的。
   我国房地产界人士都知道的一个常识是,向政府申请土地使用权证,需要事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才能具备向政府申请土地使用权证的资格。土地证就是土地的身份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土地使用的诞生证。我国的规划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但郑州市政府负责土地资源的城市国土,规划部门却敢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视若罔闻,胡作非为,演出了一出荒唐闹剧:
   
      郑州市国土局在开发商盛和公司没有和不能提供和出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不惜违法违规,为开发商盛和公司提前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许可证。
  
      郑州市规划局在知晓开发商盛和公司,采用违法手段提前取得土地证后,与开发商盛和公司密切配和,不仅为该公司"补发、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甚至违法违规,滥用职权,为开发商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将燕凤小区内的属于业主使用权的绿地,变更为住宅用地,批准开发商在小区绿地内建设商品用房,出售谋利------!
   郑州市政府两部门明目张胆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利益,理所当然的分别被人民法院,河南省建设厅依法撤销。
  
       若开发商盛和公司不采取行贿攻官手段,他能够一路绿灯,如此顺利的过关斩将,违法取得政府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吗?
  若开发商盛和公司不采取行贿攻官手段,政府官员会为其不惜以身试法,承担政治风险吗?
   对于此案件已经充分暴露,如此明显的官商勾结,违法违规,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给人民造成了生命和财产损失的严重腐败行为,必须一查到底,绝不放过,给社会,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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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3-1-20 08:25:57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查不到土地证注销公告

    贵局回复说:2003年12月,原郑国用(2003)字第0364号土地使用证已注销。那为什么查不到注销公告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4.7.3之规定,为保障房屋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对登记在以使用权人名下的土地证注销,向社会公开发出公告。

   为什么迄今查不到2003年12月,原郑国用(2003)字第0364号土地证的注销公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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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3-1-21 07:50:04 |只看该作者

                                      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开发商盛和公司为何如此猖狂

   从2006年燕凤小区业主提起法律诉讼,到2022年开发商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郑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燕凤小区的绿地过户到其名下,继续其侵权行为,已经过去了16年时间。
      
      2003年6月28日,燕凤小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与开发商盛和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将“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中的5.86亩土地转让到盛和公司名下,该土地转让协议书漏洞百出:

1,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在两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已经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兴豫公司的法人孔农先生对此应该是十分清楚的。他没有胆量在此合同中签字。

2,在土地转让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无法人孔农先生签字确认,无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盛和公司私下与兴豫公司个人员工唐戈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3,盛和公司在发现该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并不存在的事实后,为了掩盖违法事实,其总经理王辉竟然单方面修改了土地转让协议,将合同中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单方面修改为郑国用(2003)字第 0364 号土地证,且仅在该合同中加盖了自己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此盛和公司单方面修改的合同,并没有得到对方兴豫公司的认可,且没有加盖兴豫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单方面修改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开发商盛和公司应该很清楚的知道,以2003年6月28日签订的无效土地转让合同,翻盘的希望渺茫和成为了不可能,他为什么要如此锲而不舍,对郑州市政府的公开通报批评不屑一顾,不断提起诉讼,不断的试探法律底线呢?其实不难发现,郑州市政府的公开通报批评被棚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开发商背后有政府官员的幕后支持,不断为其出谋划策,给其撑腰壮胆,是一个明显存在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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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23-1-22 05:09:15 |只看该作者


         实际面积竟与郑州市国土局的土地证标注的面积相差了近1亩,
                 郑州市国土局为什么要白送开发商一亩土地?

           
                                 请看河南日报的报道

被撤销的土地证为何在网上多挂了两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存在两个测量标准?
              
                  一块公共绿地归属之争的前前后后

  □本报记者 刘 勰

  4年前,围绕着郑州市燕凤小区一块公共绿地的归属,该小区业主与郑州市相关部门打起了一桩历时两年的官司,后经两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终审,业主均获得了胜诉,相关土地证被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政府也在全市对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然而,有业主反映,直至今日,该局并未将追责进行到底,而随着知情人的深度挖掘,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一些深层问题,逐步显现了出来。

  业主护绿,走完全部法律程序

  燕凤小区内的那块公共用地,面积3787.3平方米,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用途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属住宅小区配套用地性质。2003年6月,小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与盛和置业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土地证中的燕东路西、沈庄北路北的土地使用权即该住宅小区内公共用地部分转让给盛和公司。经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年12月市政府颁发0597号土地证,使用用途为住宅。新的开发商便打算在该地块进行住宅楼建设。

  眼看着原来承诺的花园要被新建的高楼取代,小区业主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问题。郑州市建委对本案认真调查后明确指出,“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程序不合法,而且确实侵占了燕凤小区中心广场的绿地,与我们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宗旨极不相符”,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撤销其发放的证件,切实维护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业主们遂于2007年1月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2007年6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区业主胜诉,要求市政府撤销第0597号土地证。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高院下达《(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该局追究本案中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市政府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败诉案件中查找原因,进行部门政风和行政执法整顿,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然而,终审判决过后,开发商持续向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终审判决。在听证会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派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答辩,仍然支持开发商的主张,在盛和公司的土地证已经被公告注销的情况下,在其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证据中,仍然注明涉案土地归盛和公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开发商的再审申请和有关部门再次支持开发商的辩解理由和证据均不予采纳,不予立案再审,并对该案作了退卷。至此,该案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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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3-1-22 05:09:41 |只看该作者

                 案结事未了,相关问题还需深究

  “直到今天,这块绿地依然被人盯着。”省国资委监事祁庆元就住在该小区,他了解到,今年年初,有关方面再一次提出了撤销终审判决的申诉。

  一次次的胜诉都没能让业主安下心来,有关部门暧昧的态度更令业主们下定决心,要深挖出问题的根本。祁庆元等业主很快发现,除了被市政府指出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超越职权,擅自变更原土地规划用途,将小区公共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之外,围绕着这一事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

  问题一 被撤销的土地证在网上为何多“活”了两年?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3月9日在网上公告,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涉案土地证的生效终审判决,依法注销了开发商盛和公司(2003)字第05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而,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的此块土地,在该局的网站上显示的土地使用权人,至今年5月20日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解释是,该局与其下属的信息中心工作衔接有问题,两年多来没有及时更新。

  对此,祁庆元难以认同。他告诉记者,2010年9月,在市国土局公告撤销0597号土地证一年多之后,市国土局在作为证据提供给最高法院的该宗地的“土地登记卡”中,竟未盖注销章,从而显示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像这样对涉案土地证撤销不到位的行为,恐怕不仅仅是工作衔接或一时疏忽的问题。

  问题二 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知情人告诉记者,2003年,两家开发商土地转让之时,豫华土地评估公司曾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估价为每亩50.75万元。市国土局收档的相关地块的转让协议书显示,该宗地转让价格为每亩50万元,与估价相近。而知情人却从郑州市契税征收中心的《契税完税证》上看到,该宗土地的转让价格为每亩29.66万元,且契税征收中心还提供了与计税价格相同的另外一份土地转让协议。

  同一时间,同一宗地,竟有两份价格相差悬殊的土地转让协议,市国土局的审核人员怎么会没有发现呢?

  对此,市国土局称,该局存档只有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没有其他部门的存档资料,不存在发现“阴阳合同”的问题。

  “这恰恰说明了国土局的违规之处。”知情人说,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办理规定》,第(一)项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是:“土地没有查封抵押、税费齐全、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进行了开发建设、依法符合转让条件”。国土局称存档只有一份双方转让协议,无其他部门存档资料,那如何证明税费齐全呢?这岂非是在自证自己在无税费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转让土地吗?

  颇有讽刺意味的是,知情人看到的《契税完税证》复印件,恰恰是当初国土局为证明土地转让手续齐全而转交给业主的。“当时国土局只要稍微用心把关,将开发商交回的契税票据资料,与留存存档的第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价格比对,立马就能发现其中明显的猫腻。”知情人说。

  问题三 两个测量标准?

  (2003)字第0597号土地证上注明,该宗开发商使用的土地南北宽49.303米,东西长76.748米,证载土地面积为3787.3平方米。而根据市规划局审定批准,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绘制的该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图上的界址线测量,从小区内的路中线坐标值算起,竟与国土局的土地证标注的面积相差了近1亩。

  对此,国土局称,该宗土地只有东侧邻燕东路,南北西方向均不邻道路,不存在从路中线测量的问题。

  对于国土局的答复,曾经经手过类似的土地转让过程,有着多年工程建设监管和纪检监察经验的祁庆元很难认同。他告诉记者,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局的土地证后都附有图纸。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得非常明确,先要有“规”,后才能有“地”。该宗土地,国土局测量的面积为3787.3平方米,与规划局的用地规划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严重不符合。规划局用地规划的界址线,位于该小区内道路的路中线,“国土局有权改变土地规划,对规划局用地规划的土地面积瘦身吗?”

  祁庆元还告诉记者,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也曾以同样的形式取得了该小区的一块土地,当时国土局派出梁平等4位工程师对该土地进行了测量,其测量坐标数据,与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图高度一致,该地块的分界线(界址线)位于该小区院内规划道路的路中线,标示得非常清楚。“同一个院子内的土地,怎么会有两个测量标准?国土局怎么会看不懂规划局用地规划图纸中的界址线,不知道哪儿是地块的分界线?”

  在祁庆元等业主的要求下,7月1日下午,国土局测绘院院长张景湘等4人来到燕凤小区进行现场测量。测绘人员根据土地证附图,用红漆标示出了原来的测点点位,结果发现,此点位坐标与规划局用地规划图纸的坐标值差距很大,不仅没到小区内道路的路中线,甚至连路边线都不到,西边的一个测点,距路边线尚有5米远,距小区内与之相邻的路中线更是达到了7.92米。

  张景湘院长承认,证载土地面积确实小于该绿地全部面积。他对此解释为,他们测量地块是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在开发商划定的四个点位之间进行测量。

  “那和街上的测绘队就没有差别了。”祁庆元等业主认为,国土局测量土地面积,不依照规划局标明的地块分界线,不算上小区内与该地块相邻道路的公摊面积,甚至连该绿地的净面积都达不到,实在让人费解。“在小区房屋已全部销售完毕的情况下,将业主共有使用权的绿地转让给新开发商,这就是‘一女二嫁’,非但如此,还少算了土地面积,连嫁妆都有了!”

  问题四 案件要重审?

  7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见到了该局办公室主任。

  记者向其询问,2009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对该局的通报追责是否得到落实,被注销的土地证为何会在该局网站上多存在了两年多。该主任表示自己不知道燕凤小区一案,不知道市政府曾对该局批评追责,不知道相关土地证在该局网站上的情况,并表示网站运行由信息中心负责,不归自己管。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了解此事的该局政策法规处的刘处长。刘处长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发回省高院重审,“现在正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牛处长没说实话。”祁庆元表示,自己非常了解该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存在最高法院对本案发回重审问题。据他了解,省高院对此并未立案,至今未进入法律再审程序。

  就此问题,记者向河南省高院求证,该院立案庭承办法官席东彦表示,祁庆元的说法是准确的,相关方面的申诉确实未进入立案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是发回省高院重审,而是退卷到了省高院。”

  2011年7月17日,记者来到了燕凤小区的中心绿地,这片一度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的小区之肺,在夏日的照耀下,郁郁葱葱,一派生机。在郑州这座全国绿化模范城市里,这片不起眼的绿地,将会迎来怎样的明天?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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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3-1-28 07:58:48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郑州市国土局要将郑州市建委的调查报告视若罔闻呢?
   
        早在2005年,郑州市建委对案发地郑州市燕凤小区认真调查后明确指出,“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程序不合法,而且确实侵占了燕凤小区中心广场的绿地,与我们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宗旨极不相符”,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撤销其发放的证件,切实维护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郑州市国土局要将郑州市建委的调查报告视若罔,逼迫燕凤小区业主将其告上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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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3-1-28 09:59:29 |只看该作者
实际面积竟与国土局的土地证标注的面积相差了近1亩,郑州市国土局为什么要白送开发商一亩土地?

           
            请看河南日报的报道

链接地址:

被撤销的土地证为何在网上多挂了两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存在两个测量标准?
               一块公共绿地归属之争的前前后后

  □本报记者 刘 勰

  4年前,围绕着郑州市燕凤小区一块公共绿地的归属,该小区业主与郑州市相关部门打起了一桩历时两年的官司,后经两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终审,业主均获得了胜诉,相关土地证被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政府也在全市对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然而,有业主反映,直至今日,该局并未将追责进行到底,而随着知情人的深度挖掘,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一些深层问题,逐步显现了出来。

  业主护绿,走完全部法律程序

  燕凤小区内的那块公共用地,面积3787.3平方米,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用途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属住宅小区配套用地性质。2003年6月,小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与盛和置业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土地证中的燕东路西、沈庄北路北的土地使用权即该住宅小区内公共用地部分转让给盛和公司。经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年12月市政府颁发0597号土地证,使用用途为住宅。新的开发商便打算在该地块进行住宅楼建设。

  眼看着原来承诺的花园要被新建的高楼取代,小区业主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问题。郑州市建委对本案认真调查后明确指出,“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程序不合法,而且确实侵占了燕凤小区中心广场的绿地,与我们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宗旨极不相符”,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撤销其发放的证件,切实维护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业主们遂于2007年1月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2007年6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区业主胜诉,要求市政府撤销第0597号土地证。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高院下达《(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该局追究本案中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市政府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败诉案件中查找原因,进行部门政风和行政执法整顿,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然而,终审判决过后,开发商持续向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终审判决。在听证会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派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答辩,仍然支持开发商的主张,在盛和公司的土地证已经被公告注销的情况下,在其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证据中,仍然注明涉案土地归盛和公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开发商的再审申请和有关部门再次支持开发商的辩解理由和证据均不予采纳,不予立案再审,并对该案作了退卷。至此,该案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

  案结事未了,相关问题还需深究

  “直到今天,这块绿地依然被人盯着。”省国资委监事祁庆元就住在该小区,他了解到,今年年初,有关方面再一次提出了撤销终审判决的申诉。

  一次次的胜诉都没能让业主安下心来,有关部门暧昧的态度更令业主们下定决心,要深挖出问题的根本。祁庆元等业主很快发现,除了被市政府指出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超越职权,擅自变更原土地规划用途,将小区公共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之外,围绕着这一事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

  问题一 被撤销的土地证在网上为何多“活”了两年?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3月9日在网上公告,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涉案土地证的生效终审判决,依法注销了开发商盛和公司(2003)字第05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而,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的此块土地,在该局的网站上显示的土地使用权人,至今年5月20日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解释是,该局与其下属的信息中心工作衔接有问题,两年多来没有及时更新。

  对此,祁庆元难以认同。他告诉记者,2010年9月,在市国土局公告撤销0597号土地证一年多之后,市国土局在作为证据提供给最高法院的该宗地的“土地登记卡”中,竟未盖注销章,从而显示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像这样对涉案土地证撤销不到位的行为,恐怕不仅仅是工作衔接或一时疏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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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8 09:59:44 |只看该作者
 问题二 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知情人告诉记者,2003年,两家开发商土地转让之时,豫华土地评估公司曾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估价为每亩50.75万元。市国土局收档的相关地块的转让协议书显示,该宗地转让价格为每亩50万元,与估价相近。而知情人却从郑州市契税征收中心的《契税完税证》上看到,该宗土地的转让价格为每亩29.66万元,且契税征收中心还提供了与计税价格相同的另外一份土地转让协议。

  同一时间,同一宗地,竟有两份价格相差悬殊的土地转让协议,市国土局的审核人员怎么会没有发现呢?

  对此,市国土局称,该局存档只有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没有其他部门的存档资料,不存在发现“阴阳合同”的问题。

  “这恰恰说明了国土局的违规之处。”知情人说,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办理规定》,第(一)项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是:“土地没有查封抵押、税费齐全、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进行了开发建设、依法符合转让条件”。国土局称存档只有一份双方转让协议,无其他部门存档资料,那如何证明税费齐全呢?这岂非是在自证自己在无税费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转让土地吗?

  颇有讽刺意味的是,知情人看到的《契税完税证》复印件,恰恰是当初国土局为证明土地转让手续齐全而转交给业主的。“当时国土局只要稍微用心把关,将开发商交回的契税票据资料,与留存存档的第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价格比对,立马就能发现其中明显的猫腻。”知情人说。

  问题三 两个测量标准?

  (2003)字第0597号土地证上注明,该宗开发商使用的土地南北宽49.303米,东西长76.748米,证载土地面积为3787.3平方米。而根据市规划局审定批准,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绘制的该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图上的界址线测量,从小区内的路中线坐标值算起,竟与国土局的土地证标注的面积相差了近1亩。

  对此,国土局称,该宗土地只有东侧邻燕东路,南北西方向均不邻道路,不存在从路中线测量的问题。

  对于国土局的答复,曾经经手过类似的土地转让过程,有着多年工程建设监管和纪检监察经验的祁庆元很难认同。他告诉记者,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局的土地证后都附有图纸。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得非常明确,先要有“规”,后才能有“地”。该宗土地,国土局测量的面积为3787.3平方米,与规划局的用地规划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严重不符合。规划局用地规划的界址线,位于该小区内道路的路中线,“国土局有权改变土地规划,对规划局用地规划的土地面积瘦身吗?”

  祁庆元还告诉记者,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也曾以同样的形式取得了该小区的一块土地,当时国土局派出梁平等4位工程师对该土地进行了测量,其测量坐标数据,与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图高度一致,该地块的分界线(界址线)位于该小区院内规划道路的路中线,标示得非常清楚。“同一个院子内的土地,怎么会有两个测量标准?国土局怎么会看不懂规划局用地规划图纸中的界址线,不知道哪儿是地块的分界线?”

  在祁庆元等业主的要求下,7月1日下午,国土局测绘院院长张景湘等4人来到燕凤小区进行现场测量。测绘人员根据土地证附图,用红漆标示出了原来的测点点位,结果发现,此点位坐标与规划局用地规划图纸的坐标值差距很大,不仅没到小区内道路的路中线,甚至连路边线都不到,西边的一个测点,距路边线尚有5米远,距小区内与之相邻的路中线更是达到了7.92米。

  张景湘院长承认,证载土地面积确实小于该绿地全部面积。他对此解释为,他们测量地块是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在开发商划定的四个点位之间进行测量。

  “那和街上的测绘队就没有差别了。”祁庆元等业主认为,国土局测量土地面积,不依照规划局标明的地块分界线,不算上小区内与该地块相邻道路的公摊面积,甚至连该绿地的净面积都达不到,实在让人费解。“在小区房屋已全部销售完毕的情况下,将业主共有使用权的绿地转让给新开发商,这就是‘一女二嫁’,非但如此,还少算了土地面积,连嫁妆都有了!”

  问题四 案件要重审?

  7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见到了该局办公室主任。

  记者向其询问,2009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对该局的通报追责是否得到落实,被注销的土地证为何会在该局网站上多存在了两年多。该主任表示自己不知道燕凤小区一案,不知道市政府曾对该局批评追责,不知道相关土地证在该局网站上的情况,并表示网站运行由信息中心负责,不归自己管。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了解此事的该局政策法规处的刘处长。刘处长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发回省高院重审,“现在正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牛处长没说实话。”祁庆元表示,自己非常了解该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存在最高法院对本案发回重审问题。据他了解,省高院对此并未立案,至今未进入法律再审程序。

  就此问题,记者向河南省高院求证,该院立案庭承办法官席东彦表示,祁庆元的说法是准确的,相关方面的申诉确实未进入立案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是发回省高院重审,而是退卷到了省高院。”

  2011年7月17日,记者来到了燕凤小区的中心绿地,这片一度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的小区之肺,在夏日的照耀下,郁郁葱葱,一派生机。在郑州这座全国绿化模范城市里,这片不起眼的绿地,将会迎来怎样的明天?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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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31 17:59:34 |只看该作者


               此燕凤小区绿地案件暴露出来的明显的官商勾结,放肆的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方面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是欺人太甚了,而且这个官商利益结盟至今不死心,还在继续做着翻盘的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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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3-1-31 18:06:30 |只看该作者

      若是郑州市政府在2005年采纳了郑州市建委的调查报告,不给官商勾结者以可乘之机,责成郑州市国土局撤销其颁发的许可证,何来的今后发生的行政诉讼,何来的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何来的在全国,全社会丢人现眼呢?
          由此可见,郑州市政府养虎遗患,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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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23-2-2 05:26:39 |只看该作者
  
         中国有句老话,那就是官逼民反,如果郑州市政府当时采纳了郑州市建委的调查报告,如果郑州市政府不采取包庇的态度,而是责令郑州市国土局撤销其颁发给开发商的许可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燕凤小区业主还会把郑州市政府告上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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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23-2-2 05:39:18 |只看该作者
   
                 以下摘自河南日报的公开报道:
      
    眼看着原来承诺的花园要被新建的高楼取代,小区业主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问题。郑州市建委对本案认真调查后明确指出,“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程序不合法,而且确实侵占了燕凤小区中心广场的绿地,与我们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宗旨极不相符”,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撤销其发放的证件,切实维护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业主们遂于2007年1月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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